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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市物价局6月3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市《关于调整基础教育学杂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国办中、小学校的基础教育学杂费标准,将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届时这些学校的所有在校生一律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新生老生没有分别。
通知要求小学杂费,城镇地区由40元调整为60元,农村地区由25元调整为33元。初中杂费,城镇地区由60元调整为90元,农村地区由40元调整为55元。高中学费,市教委直属重点高中校及二中、三中、七中由600元调整为1000元;区县属市级重点高中和区县级重点高中分别由360元和320元调整为630元;市区一般高中及农村地区高中由280元调整为340元。
通知还对特困生的学杂费减免做出规定。一是凡是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学校应免收全部学杂费。二是对革命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免收小学、初中、高中的全部学杂费和住宿费。对下岗职工家庭和农村地区困难家庭的学生,因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减收学杂费。
通知要求各学校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校内显著场所公布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范围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求任何学校及其主管部门,除市财政局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以“赞助费”、“支教费”、“协议生费”等名目收取任何费用。捐资助学应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将捐资、赞助办学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禁止任何单位利用中小学招生入学之机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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