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日本执政的公民、公明和保守三党联合提出的《斡旋得利法修正案》6月6日下午在国会众院通过并送交参院审议,预计将在本届国会原定会期的6月19日前成立。
《斡旋得利法修正案》制定于2000年底,规定国会议员及其公设秘书、地方议会议员、自治体行政长官如果接受工商业者的请托,为其就工程承包等合同的取得或者行政处分等事进行游说,将被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早在成立之初,该法就因其对犯罪主体规定过狭、犯罪要件规定过严而遭到舆论对其有效性的怀疑。今年1月,自民党前干事长加藤一爆出其事务所负责人佐藤三郎偷逃上亿日元税款的丑闻,佐藤千方百计隐瞒不报的收入虽全部来源于为企业取得合同从中斡旋所得的回报,但因其相当于私设秘书,不在《斡旋得利法》处罚对象之内。此后,朝野各党类似的丑闻不断,“金钱与政治”成了本届国会的一大话题,舆论普遍呼吁国会和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打击权钱交易的力度,这就是今天为何要修改《斡旋得利法》的原因。
然而,此次执政党凭借议席优势在众院通过的修正案,只是就事论事地将处罚对象扩大到了私设秘书,仅此而已,反观在野党方面提出但被否决的修正案,倒是给人直击要害的感觉。首先,在野党提出《斡旋得利法》的处罚对象除应包括私设秘书外,还应扩大到国会议员、地方议会议员、自治体行政长官的父母、子女、配偶及兄弟姐妹等人;其次,在野党主张删除“基于权限发挥影响力”、“接受请托”的条文,放宽对犯罪要件的规定,使法律对那些虽无实权但颇具影响力的资深议员同样具有约束力,并使该法得以摆脱由于请托事实难以取证致使无法立案的窘境;第三,规定在“第三者”得利时也应受到处罚,从而使那种以向政治家的资金管理团体或政党支部进行政治捐款来给付“好处费”的形式也处于法律管辖之下。
不难看出,在野党的修正案无论在打击权钱交易的决心还是力度上都比通过的这个法案要大,但执政党作出现在的选择其实也有一番苦衷。
所谓“斡旋得利”,接受请托、斡旋成功才有利可得,在这方面,执政党自然要比在野党要有优势,因为他们掌握着预算编制、官员任命的大权,所以说,《斡旋得利法》对执政党更具威慑力,特别是最大的政党自民党,除了“五五年体制”瓦解后的短暂时间外,长年单独执政,近年才换成了联合执政的形式。多年的执政党经历为其所属议员进行斡旋得利提供了可利用的资本,获得的资金反过来又能帮助其增加选举的获胜系数,从而确保执政党的地位。如此的恶性循环正是自民党主导的日本政治的一大特色。由此,对于《斡旋得利法》这样一部对自己最不利的法律,采取消极态度,多留几条后路,可以说也是在“情理”之中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