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有资产免受侵害,河津市检察院以原告身份状告河津市中医院和该市公民王欣有。据了解,这种代表国家提起民事公诉,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法律救济的做法,在我省尚属首次。
1999年6月26日,河津市中医院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24间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以20.5万元的价格卖给该市公民王欣有。得知这一情况后,河津市检察院于2002年4月2日向河津市法院提起民事公诉,请求法院判决河津市中医院和王欣有二者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河津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河津市中医院原办公房屋属国有资产,而其在出售该国有资产时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和评估,其行为显然违背法律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河津市检察院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河津市法院遂于2002年4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河津市中医院与王欣有间的买卖房屋行为无效。
6月12日记者在省高院采访时,一位资深法官说,随着改革的深入,保护国有资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全新课题。河津市检察院的做法是一次前瞻性的试验和探索,对我国今后在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将起到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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