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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审议关于第一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草案。根据草案,现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成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下一任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之前,继续履行职责。
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决定,在香港特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任期5年。第一任成员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任命,任期自1997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今天印发全体会议的关于此项决定草案的说明提出,由于2002年底至2003年初全国人大进行换届选举,新一任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由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比较适宜。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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