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从今年5月起,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其工资待遇按新标准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工资待遇办理规定是:该生入学前为技工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等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制在两年以上的,毕业后经考核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其试用期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试用期满后,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参照大专毕业生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在职职工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的,毕业后同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回原单位工作的,可按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办理规定是:入学前为技工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等职业资格证书的,还同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年限及见习期工资、定级工资均按其工作岗位参照大专毕业生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毕业后同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如原工资低于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待遇,可执行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如高于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待遇,按原工资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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