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大于税已成痼疾
199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开始提出“费改税”设想。
费大于税民怨沸腾必须改革
1998年3月,朱总理在九届二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提出了五项改革措施,其中一项就是“费改税”。面对数百名中外记者,他直言不讳地说:当前中央财政税收存在一个主要矛盾是“费大于税”,民怨沸腾,必须整顿和改革。
4年弹指而逝,备受关注的“费改税”驶向了极为关键而敏感的历史关口。
地方收费最多的四千多项
当前,我国费大于税的主要特点是:收费部门多、项目多、层次多。
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初步统计,目前,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1项,其中涉及企业的项目217项。在这217项中,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有91项,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共有126项,其涉及所属59个部门和单位。
但据调查,地方收费项目不一,最多的4000多项,最少的100多项。
另据介绍,全国各类部门基金有421项,除46项基金是经过国务院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以外,其余375项基金均为省级政府越权设立,成为预算外资金。
收费现状完全背离立项初衷
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目前的收费现状,完全背离了设立收费项目的初衷。收费规模的过度膨胀以及如此混乱的收费局面,已经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公民正常生活以及政府系统规范运作和社会安定。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研究员张培森指出,其危害首先表现在收费导致了分配主体的混乱,侵蚀了税基,也造成税收与GDP不能同步增长;其次,增加了企业和公民的负担。由于用行政办法强制收费,往往费代表权,税代表法。在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还难避免权大于法的现象;另外,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各项收费自收自支,收、支、管一头抓,漏洞很多,失去财经纪律约束,造成财经秩序混乱,以权代法,以权干预执法,也就是以行政权干预税法,这在全国并不是个别现象。
由此可见,“费改税”已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费改税”难在哪里?
“费改税”步履艰难的根本原因首先在于部门利益的尖锐冲突。
“这当然涉及部门利益”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处的荣处长表示,全国正在酝酿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代替现在缴纳的社保基金费,这可能是不太现实的。
他说:“如果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税被税务局征走了,那这势必给我们带来几方面的压力:一是税务部门征收的保障税几个月才能返还到我们社会保障事业管理部,他们究竟征收了多少,我们不知道,这就直接影响我们及时记账、核算;二是他们征收的数额与我们区别很大;三是他们是按百分比收税收管理费的,我们不是。同时部门根据征收数量提奖金、申报成绩,这当然涉及部门利益。”
“征税容易平衡利益关系难”
中央财经大学的计教授以燃油费改税为例,提出质疑道:其一,北京市每年平均收20多个亿的养路费,一方面用于公路扩建;另一方面用于公路养护。而这部分钱被税务局拿走后还会用于这些方面吗?其二,费改税征收有三个环节:一是源头:从炼油厂、进口海关出来的油就是完税的;二是中间环节:批发;三是零售环节:加油站。如果征燃油税,则越从源头征起越容易,但由此平衡各部门利益关系也就越难。
“名和利都被税务局拿走了,那我们怎么办?”
有些部门表示:费改税问题牵扯到部门利益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好说。但它们一个共同担心是:名和利都被税务局拿走了,那我们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研究员张培森分析指出,由于各种收费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自收自支,其支出又逃脱了各级人大的监督审查,那么收费就与各部门、各地区的利益特别是同有关人员的个人利益挂上了钩,其收费的积极性自然就越来越高。
据调查,全国交通收费机构中,编内与编外人员倒挂现象相当普遍,收费养人的比例相当高,而且养这些人就是为了收费,但有关部门表示不愿意失去这个职能。
“抱住部门利益削弱宏观调控能力”
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贾康博士指出,各级政府机关、部门、权力环节或依托于政府权力的一些单位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是为了抱住自己部门的利益。其结果是中央政府以及各个不同级次的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削弱。
财政部有关人士说,“费改税”是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我们不好对外谈。它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国家应该把握好时机,并拿出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
费改税尽快实施
有专家指出,要想彻底改变“费大于税”的局面,尽快实施“费改税”。
让交钱人对收钱人和花钱人能说上话
当务之急是一方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范化的政府收入机制。也就是说,建立一个交钱人对收钱人和花钱人的事项能说上话的机制。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另一方面,要建立调整利益关系必备的配套政策措施。
所有政府收入归口财税部门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高培勇指出,要实现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首先应以法制为基础。政府取得收入的形式和数量,要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无论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收费,都应该先立法后征收;第二,财税部门总揽政府收入。即所有的政府收入完全归口于财税部门管理,包括税收,收费;第三,政府收入以税收为基本来源。至于政府以下各部门其它的收入形式,只能作为辅助或补充财源而担负起拾遗补阙的职责;第四,以规范政府收入机制为着眼点,通过“费改税”将各种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转变为规范性的政府收入。这是迟早要干,而且非干不可的一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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