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立已经起步
按照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设想,住房供应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高收入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的商品房。其中,廉租住房不仅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住房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且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逐步实施和住房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建立廉租房制度对于维持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1999年5月建设部发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始,廉租住房从无到有,已在一部分城市启动。目前,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中,近一半的城市已制定了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有部分城市已开始发放租金补贴或新建廉租住房。北京、上海、青岛、深圳等城市,明确了管理机构,落实了资金来源,建立了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档案和申请、审批制度。上海已在全市19个区县全面推开试点,到2002年5月,全市共受理申请3542户,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2952户,已有2476户家庭租赁到了合适的房屋。北京通过4次摇号配租,已有798户家庭获得配租资格,目前已解决396户的住房,发放租金补贴86.2万元。
资金不足制约发展
廉租住房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制度,虽然享受到这项制度的家庭还不多,但其建立从无到有,殊为不易。目前,这项制度的建立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财政资金支持不足、来源渠道不规范、资金不稳定。
从已开展廉租住房试点的城市看,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城市建设维护费;土地出让收益等。但实际运行中,各地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公房出售款为主,如天津,除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外,没有其他来源。再如广州,虽然市政府2001年正式发文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拨出专款和从住房公积金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建设廉租房,并明确提出,从2001年起至2010年,市财政每年拨出专款5000万元和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3000万元用于廉租房的建设,但到目前为止,财政资金尚未落实。长春的同志反映,资金不落实是该市廉租住房制度遇到的最大难题。
少数城市靠财政拨款启动了廉租住房制度,但资金缺口大,无法满足廉租住房的需求。如包头,如果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政府每年需补贴8642万元。实际情况是,市财政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只拨付了50万元作为廉租住房资金补贴,解决的143户仅占全市符合廉租住房标准家庭的0.4%。由于包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小,增值收益部分只能维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日常运转费用,还无法提供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目前在一些大城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虽然支撑着廉租住房制度,但也面临一些问题。首先是相当一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很少或不稳定,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后,剩余资金有限,不足以支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最近联合发出了《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后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使用将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依赖这部分资金,还是未定之数。
规范稳定筹措资金
廉租住房制度目前名副其实地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这个制度的性质和意义,应该说一些城市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还缺乏应有的认识。一些城市把它看成是房改部门的事,还有一些地方的领导仅仅把廉租住房放在“办好事”的层面上对待,而缺乏制度建立的长远眼光。应该说,这种认识上的不到位,是廉租住房制度资金不到位的一个主要原因。
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提供保障,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许多城市的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已取得这样的共识:根据廉租住房制度的性质和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应该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措的资金渠道,形成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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