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7月13日电:四川省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副厅级)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玉书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玉书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今年1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李玉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并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李玉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李玉书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院审理查明,从1996年5月至去年4月间,李玉书在担任乐山市交通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分别索要和收受现金及高级轿车、手表等款物共计人民币893万多元。另外,李玉书对检察机关扣押冻结的242万元人民币和9.1万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四川省高院认为,李玉书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成都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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