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有两条新闻令人关注,一条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布,另一条是“五毒书记”张二江开审。这两条新闻出现在同一天,也许只是巧合,但联系起来看,令人深思。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出台的根本目的,我以为有密切相关的两点:一是保证让优秀人才能够选拔、任用到重要的岗位上来,二是遏制选拔、任用中的种种不轨行为,使违背标准的人不能混入各级领导班子。
从第二点来看,张二江的开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认真反思的切入点。张二江的开审,当然只是个案,但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这个个案折射出来的现象,——我以为不妨称之为“张二江现象”。张二江的《下级学》,或可作为“张二江现象”的生动注脚。其实,“下级学”就是“上级学”,从本质上说就是“升官学”。那些违反党纪政纪一而再再而三得到提升,占据领导班子要位的人,恐怕都是精通从下级的角度去揣摩上级,并且以种种手段(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投上级所好,求得其青睐,从而得到提拔的。不过他们中的多数,只是烂熟于心,并不言传。张二江则总结成为“学说”,撰写成文,予以出版。因此,“张二江现象”并非个人现象,乃是违规谋取权力的代名词。
张二江的一再提拔,显然违背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拿1995年的《暂行条例》来衡量,张二江也是不具备提拔资格的。问题在哪里呢?我以为并不在《暂行条例》本身,而在执行中的扭曲。《条例》是静态的制度,执行人却是活动的,其思想也是可变化的。显然,张二江的“下级学”在运用中改变了或者说腐蚀执行者的思想和态度,使其官运亨通,一路春风。
此次审判,在涉及“卖官”部分时,张二江有句话应引起高度重视。对起诉书中提到的“卖官”行为,张二江予以否认,说干部的任用和选拔都是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他只是执行而已。这当然是狡辩,因为公诉人出具的大量确凿事实表明,张二江早已将党的干部任用制度和选拔条件置之脑后,常常一个人拍板定案。《条例》成为一纸空文,根本不能实施,这恐怕是最重要的原因。
值得深思的是,张二江常常可以一个人拍板定案,那么提拔他的上司是不是也常常一个人拍板定案呢?我没有证据不敢妄言。但有一点无可争辩,就是张二江对乱提拔不负责任,他的上司对他的提拔也不负责任。这就使原有的《暂行条例》失去威力。也许正是针对这个原因,新《条例》才在制度民主化、科学化的基础上,对选拔、任用的程序作出了逻辑极为严密的规定,并且对失察、失职行为作出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规定,——这是遏制“张二江现象”最有力的制度保证。
现在,张二江已经被押上了审判台,人们要问:是谁提拔了这个“五毒书记”?对提拔张二江的错误是不是该主动引咎辞职,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呢?如果不肯引咎辞职,那就只有一个办法,“责令辞职”。这就是新《条例》的威力之所在,也预示着“张二江现象”将被遏制,——如果《条例》能否不折不扣地执行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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