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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何强与张明是多年的好朋友。两个人一直合伙从事水果生意,由于头脑灵活,不怕吃苦,经过几年的摸爬滚打,生意越做越红火,都有了可观的收入,也有了一定的积蓄,生活也逐渐富裕起来。两个人同时想到要改善一下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并商定买房要买到一块去住,于是两个人在闲暇时间到处看房和选房,仅售房广告就积攒了一大堆。功夫不负有心人,2000年3月经过再三比较和挑选,二人终于选定了天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龙泉花园小区的商品房,并分别购买了该小区2号楼5门202室和302室,建筑面积为89平方米的两套偏单元,成为楼上楼下的邻居。2002年10月二人领到了新房的钥匙,办理了入住手续,立即开始了新房装修,于同年11月12日搬入了新居。望着宽敞、明亮、设备齐全、装饰一新的大房子,他们感到心满意足,也惹来了别人羡慕的眼光。
谁知好景不长,就在他们入住一个多月后,发现了房子的墙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裂缝。为了购买新房花掉了两个人多年来积攒的血汗钱,如今房子出现了质量问题,二人感到既着急又堵心。他们找到开发商诉说原委,要求退房,并由开发商赔偿财产损失。开发商在确认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后,与他们进行了反复协商,经过4个多月艰苦的谈判,双方于2001年4月11日达成协议:
一、根据有关规定,甲方(开发商)同意赔偿乙方(二购房者)财产损失费两处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整,以支票支付形式出现;
二、乙方得到赔偿后,不再追究甲方的有关责任;
三、甲方对乙方赔偿后,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对乙方居住房屋予以修复,避免后顾之忧。
这份协议达成后,天济房地产公司于2001年4月23日将现金支票交付给何强和张明。但是就在二人去银行领取该款时,开发商又通知银行拒付此款。二人感到被开发商所欺骗和愚弄,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协议。
受诉法院于2001年5月1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何强和张明诉称:“我们购买被告房屋发现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了协议,现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2.5万元,并对房屋进行修复。”被告天济房地产公司辩称:“二原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属实,但我们请天津市权威部门为原告住房进行了技术鉴定,该鉴定报告对造成裂缝的原因、安全性及修复办法均给予了评估。经评估,该墙体裂缝为非受力裂缝,且裂缝宽度未超出鉴定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评定限制,可保证墙体结构的安全使用,现同意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但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同时被告向法庭出示了有关部门颁发的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证书来证明其所售房屋达到了优良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第111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2.5万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二原告房屋予以修复。
被告天济房地产公司不服,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二被上诉人所购买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虽能修补,但房屋的价值大大贬值,且给二被上诉人造成精神损害,双方所签订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该协议所作判决是正确的。”故判决维持了原判。
被告天济房地产公司不服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来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这次他们又提出了新的申诉主张和理由,他们认为:我公司与两个被申诉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第18条进行了约定,即发生争议由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
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主张和理由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作出了驳回申诉人申诉请求的决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而申诉人天济房地产公司恰恰在首次开庭审理前,对法院受理此案没有提出异议,就意味着其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是正确的,因此天济房地产公司只能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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