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街道办事处市场管理所所长在两年的时间里,竟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奖金中的人民币70余万元据为己有。昨日记者获悉,这名贪心的所长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现年53岁的李某(女)初中文化,原系和平区某街道办事处市场管理所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0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李某从1998年开始任和平区某街道办事处市场管理所所长,从1998年起直至2000年8月,她共将管理所收取的各项费用中的人民币59万余元据为己有。
据法院查明,李某还于1999年7月16日,让该所一工作人员于某以其自己名义存在银行的市场管理费存折中取出人民币4万元为其购买国库券据为己有。
她又于1998年1月至2000年8月31日期间,利用虚拟个人工资的办法套取工资款1.5万余元;利用虚增个人工资的办法套取工资款5730元;将该街道办事处交付市场管理所的午餐费7万余元、将该街道办事处为市场管理所发的奖金人民币2.1万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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