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总装备部今天颁布实施一项名为《军民通用车辆修理社会化保障规定》的新法规,以此规范并推行军民通用车辆修理社会化保障改革。
总装备部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强调指出,社会化保障的对象暂限于部队车辆维修机构保障不了的军民通用车辆的大修,这些车辆主要是一些载重车和乘坐车。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出台的措施对军民通用车辆修理社会化保障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这些措施包括如下内容:只有经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和军方资质审查才能成为定点承修单位;对社会化保障的车辆修理原则上仍采用“原车原件修理”方法,并按此制定车辆修理的结算价格;承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维修质量管理体系,修竣车辆一次总检合格率应不低于95%,返修率、退修率均不得超过5%。
解放军总装备部一位军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曾亲身参与此项规定的编写与审定工作。据他介绍,近几年来,军队企业化保障工厂的管理体制经过调整,车辆维修保障人员的编制人数与维修能力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难以承担所有军队车辆的大修任务。
这位军官告诉记者,军队实行社会化保障改革是一种必然趋势,对军民通用车辆实行社会化保障,不仅是军队装备建设的需要,也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相一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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