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民警刘宏胜当街开枪连伤两人一案,8月13日,由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宏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改判。
据中国广播网报道,刘宏胜捕前系山阴县公安局北周庄派出所副所长。1999年1月10日下午2时许,刘宏胜携带妻儿驾驶摩托车在山阴县城闹市区与李智堂乘坐的、由张新海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发生争执,刘宏胜动手殴打李智堂被李用胳膊架住后,刘宏胜左手搂着李智堂的脖子,右手掏出违规携带的“五四”式手枪,朝李智堂头上连开两枪,导致李智堂头部受伤,跳弹将路过的15岁女孩韩如霞左腋击伤。经鉴定,李智堂颅脑受到严重火器伤,造成运动区神经损伤,脑组织、脑血管永久性地被破坏,终身瘫痪,评定认为重伤、二级伤残。韩如霞左胸贯穿伤,肺部振伤,已构成轻伤。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认为,刘宏胜身为人民警察,与他人发生争执时竟持枪伤人,情节恶劣,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极坏,一审判处刘宏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属适用刑罚不当,量刑畸轻。
受害人李智堂的委托代理人李淑莲也就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由刘宏胜、山阴县公安局共同赔偿33万元,与实际损失差距太大,无法维持被害人李智堂的治疗和今后的生活,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