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铁运输法院昨天对一起小额侵权赔偿纠纷,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2002年3月,家住株洲市的律师佘某乘坐K510次列车从株洲前往长沙,补票时列车员收了其7元钱,其中票价6元、手续费1元。事后佘某了解到,按照国家的新规定,株洲到长沙的票价应为5.5元,但铁路部门还在按旧规定(6元钱的标准)收费。于是他将该次列车所属的广铁客运公司诉至长铁法院,要求在湘、粤两省的主要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票款0.5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长铁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诉书后了解到,事情发生后,广铁集团客运公司多次派员专程到株洲和佘某联系,对其监督行为表示感谢,对该次列车未按新规定多收票款的行为进行了整顿,将多收的票款退还,还聘请佘某担任客运公司的“路风监督员”。对于佘某仍执意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长铁运输法院立案庭认为,佘某的行为系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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