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青年在歌舞厅跳舞时与人争女舞伴而被刺死,凶手在作案后逃逸。死者的父母因此把歌舞厅告上法庭,认为其没有尽到保护顾客安全的责任,并向其索赔;而歌舞厅却认为顾客死亡应由凶手承担责任,而且顾客在出事时没有向歌舞厅保安求助,而是自己打架解决问题,死者本身也有不对的地方。近日,广州市两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顾客遇害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而歌舞厅当时监管不当,也要赔偿受害人父母5万元。
青年争舞伴命丧黄泉
2000年2月23日晚上,广州市花都区男青年小黄和朋友小曾、小何等人到花都利丰集团有限公司歌舞厅(以下简称利丰歌舞厅)跳舞玩乐。小黄的朋友小曾称,他们在歌舞厅开了一个包房喝酒,数人喝下了几瓶红酒。到了晚上11时左右,他和小黄、小何三人到舞池跳舞,当时他们就看见4个女孩子也在跳舞,他们三人也就过去和她们一起跳。小曾说,小黄当时认识这几个女孩子中的一个,于是他便和小何一起在小黄和那个女孩子附近跳舞。跳了一会,他就看见一个穿白色衬衣的男青年过去和那个女孩子说话,当时他以为小黄和该男青年是认识的,就没有留意。过了一会,小曾看见小黄和男青年打了起来,于是他和小何便过去帮助小黄。小曾说,他与那名男青年拉扯了几下,于是便想回包房叫人,等他回来后便发现小黄已经倒在地上,而那名男青年也不见踪影了。随后,小黄被送到医院后证实不治。
而利丰歌舞厅的徐副总经理也证实,当晚小黄和吗名男青年打架时,歌舞厅的保安都去吃夜宵了,并没有在现场。
凶手未归案舞厅成被告
案发后,因为凶手不知所踪,突遭丧子之痛的小黄父母把利丰歌舞厅告上了法庭,要其承担小黄死亡的责任。凶手还没有归案,自己却成了被告,利丰歌舞厅觉得自己很冤,辩称小黄在歌舞厅被他人刺死,是犯罪分子直接造成的,该犯罪结果所引起的侵权责任只有犯罪分子才应当承担,利丰歌舞厅虽然行为上也有不当之处,但这些行为不会直接导致小黄死亡,因此利丰歌舞厅不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黄的死亡并非由利丰歌舞厅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的,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情形。但是歌舞厅作为特殊的服务性行业,应切实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不受非法侵害。利丰歌舞厅在小黄与他人打架时,保安人员均不在现场,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黄与人打架,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利丰歌舞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法院一审判决由利丰歌舞厅所属的利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小黄父母各项损失共5万元。判后利丰集团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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