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翻开历史的画卷,无论是从殷商时代的甲骨文还是到明清时期的古汉语。从古至今凡是有文字记载开始,不论是哪朝哪代,歌颂亲情的文字数不胜数。在中华民族的文明史中,记载着辉煌灿烂浩如烟海的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每一个炎黄子孙都传承和发扬了这些优点。中国素有礼仪之邦之美誉,百德以孝为先一直被天下人传诵不衰。然而随着时代前进的步伐,在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中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代,老龄人口的急剧增长,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尤其是老年人在生活等各方面遇到了种种困难。人口老龄化带给的问题之一,是日益增多的老年人口的抚养和照料问题越来越突出,于是许多社会化的养老机构就越来越受到老人,还有无暇照顾父母的子女的欢迎。然而老人住进了社会化的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作为家属的子女是不是就可以撒手不管了呢?让我们感到困惑的是,亲情此时对一些老人来讲,仿佛成为一种非常奢侈的东西而遥不可及,究竟是人们的意识在一天天的发生转变还是各种文化的冲斥已经淡化了几千年形成的中华美德呢?在这些亲情淡漠的故事背后,真正的始作俑者却是那些思想依然保守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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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家属长达8个月没有交纳费用,虽然双方官司正进入白热化阶段,院方的护理员依然精心照顾这位老人 |
案件起因:送老弃老养老官司引发思考
2001年7月30日,在天津市河北区劲松护养院入住了一位姓庞的老人,这位老人当初入住时健康状况不是很好,患有老年痴呆、脑梗塞后遗症及右腿骨骼性骨折,基本无生活自理能力,完全需要护养院照料。从7月30号入住以后护养院同家属之间合作还是比较愉快。到今年2月27号,老人因为感冒有点咳嗽,发烧,护养院同家属沟通后,依照家属的意见,给老人服了些药,但用药之后老人的病情并没有控制住,家属于是便说所服药是假药,然后还抢走一瓶药要去做鉴定,此后,护养院同家属的关系就紧张起来了。护养院再给家属打电话几乎不接或一听出是护养院就把电话放了。有一次,护养院给老人的女儿打电话过去,电话中,老人的女儿就嚷开了,“你们不要再给我打,有事情给我哥哥打电话,以后他死了,我可能都不去!”护养院一方虽然对此非常反感,但出于对老人的尊敬,依然一如既往地照顾老人。时至今年3月6日,老人的病情已经控制不住了,护养院把老人送到了医院,住院期间,护养院每天定点送去老人的用餐,每天24小时派专护人员在那儿照顾。这期间,老人的儿女还是几乎不去,老人病情好转后,按理说,儿女们应该把老人接回去了,但老人最终还是回到了护养院,一直到现在依然住在那里。儿女们既不付费,也不去看望老人,万般无奈,护养院将老人的儿女们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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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之花在此盛开得多么灿烂,在护理员的帮助下,这位老人正在享受散步的乐趣 |
律师声音:变相遗弃法律空白亟需补充
为关注案情的进展情况,记者走访了本案原告的辩护律师--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学新,据刘学新介绍,此案通过首次开庭,双方争议的焦点和事实已经比较清楚,下一步法庭是不是还要再安排出庭还是执行判决,还要等候通知。目前,天津市老龄委已经介入此案,并要在下一次开庭时组成合议厅进行公开审理,此法目前在天津市还为数不多。从案件本身来说,护养院完全可以胜诉,作为律师有这个把握。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劲松护养院先后出现过三起护养院和老人家属这样的纠纷,在其它护养院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对这类纠纷的规范。
刘学新律师说,本案涉及到目前法律上的几个问题,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的角度,都是应该刻不容缓的完善解决或者杜绝这类的纠纷时候了。这些纠纷里,无非就包括两个问题,一个是家属不为老人交费,第二就是家属不接老人回家。一个交费,一个接老人回家,这些都是法定义务,这又涉及到如果没有交费,又不把老人接回家,但护养院还是要管的问题。作为子女一方在法律上就形成了一个受益人,而民法通则对受益人又有明确规定,就是说没有法律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双方合同已经到期,作为护养院既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的义务应该管理这个老人,受益人应当支出相应费用;另外,在法律上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民法的本质---权利和义务,在老年的问题上更多的体现出义务来,这个义务不论从伦理、还是法律来讲,毫无疑问的,这个义务落到子女身上,那么子女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不能履行这个义务的时候,可以通过市场的转化,把老人转移给老年护养机构,老年护养机构接受这项义务的时候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就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在合同以外,仍然是子女的。
刘学新律师还说,本案还涉及到法律上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行为。比如把老人送到老年护养机构,定了合同,交了费用,这是一种合法行为,那么利用这种合法行为把老人送到老年护养机构,然后费用不交了,老人也不往回接了,实际这在法律上是形成以合法的行为掩盖非法目的,最终达到既不出钱养老人,也不把老人接回家护理,而最终非法的目的就是变相遗弃,对待变相遗弃,就是法律亟需完善的空白。
据刘学新律师介绍,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把老人寄养他处后不去接养,也不去交纳相应费用而视为“遗弃”的行为,并且,目前一旦出现这样的争议,只有老年护养机构以民事争议身份来告子女,要求他接回老人或者补交相应费用,但是对这种变相遗弃的形式或者从刑事追究方面都还没有完善起来。第一就是法律没有规定这种遗弃行为,第二即便构成遗弃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遗弃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需由当事人亲自起诉,由谁来做自诉人目前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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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阳光明媚的日子,护理员就会携着老人们到处转一转,看一看津城的美景 |
院方意见:护老尽责诉讼公堂万般无奈
老人住进了社会化的养老机构,作为家属的子女是不是就可以撒手不管了呢?在法律上,养老机构和老人家属都有哪些责任分担呢?在入住合同上又有哪些条款约束呢?记者为此采访了本案的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劲松护养院院长、法人代表李久茹。
在采访中,李久茹无奈地对记者说:“养护院成立至今已有5年了,其间类似的事情发生了三起,都非常相似,其实我认为这些和家属间小的矛盾或者小的磨擦完全可以坐下来协商解决,不一定要诉讼公堂,但是最后为什么走到了这一步?我们也万般无奈。”
据了解,老人入住养护院时,合同里双方责任写得很明确,但出现问题后,合同就不管用了,所以才最后导致上演诉讼公堂一幕。而对于老人入住前养护院是否收留问题,养护院方也有难言之隐。
据李久茹介绍,养护院对收养老人是有选择的,一些如狂躁性的精神病或者属于狂躁型的老年痴呆症,这种人不适合过群体生活。养护院则会婉言拒绝,但有时候家属介绍老年人健康状况的时候,避重就轻,就像本案中的这个老人,他就是属于狂躁型的老年痴呆。入住后,头一天夜里把尿壶也都扔了,还去骚扰跟他住同屋的老人,这样的老人就应该马上接走,这一点在合同里写得非常清楚。
对此,作为本案原告的辩护律师--刘学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说,老年护养机构在收老人的时候没有及时发现老人的病情,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对于老人入住后发现的病情,老年护养机构应该做两个工作:一个是根据所发现的情况加强护理;二是积极和家属协商,家属对于老年机构在护养过程中,无论是技术方面问题、还是服务方面问题有意见都是很正常的,也可以理解,这也可以促进老年护养机构的进一步完善。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对老年护养机构有意见就可以不履行义务,不交纳费用,不接老人,甚至无理取闹,法律并没有赋予家属这种权利。
同时,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老年护养机构的专职是负责老人的生活起居,而非医疗机构。老人在入住前,老年护养机构要严格审查和诊断老人的身体状况,对老人的身体状况要有详细记录,对他的疾病要有明确诊断,并且对这种疾病的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也要同家属交代清楚,但目前,天津市大多数老年护养机构由于种种因素限制而没有提高这项工作的可信度,由此而引发许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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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劲松护养院是一家民营企业,自1997年成立以来,现规模扩大到三家,老人入住率均在85%以上 |
专家观点:完善立法健康促进养老事业
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中不管,这实际属于变相遗弃行为。对于变相遗弃的治理,有关专家建议,应该在立法中明确养老机构应该有权力代没有行为能力的老人自诉,这样才有利于养老事业的社会化,也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生命质量。关于本案引发的社会现象,记者最后走访了社会科学院的老年问题专家郝麦收教授。
老年护养机构是为了照顾这种老人才衍生出来的,既然有了服务,就一定会有市场,变相遗弃老人的现象可能不会仅仅出现在老年护养机构,子女把没有能力照顾的老人放在老年护养机构,应该说他们的目的和利益都是一致的---使老人怡养天年。但在现实中,遗弃或变相遗弃老人的悲刷仍时有发生,而且恐怕变不仅仅局限于老年护养机构,已经形成一种社会问题。
对此,郝麦收教授认为,变相遗弃行为是和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相联系的,据去年统计,现在的老年人口约1.32亿,并且还在快速增长,60岁以上的每年都增加3%,80岁以上的每年增长5%。据今年4月份的一份调查统计表明,老年人中有严重疾病的占5%,包括有残疾的,瘫痪在床,不能处理的,完全要靠子女护理难乎其难。于是这种社会现象便催生了一个很好的机构,叫护养院。这应该说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是也必然会发生一些问题,也就是说护养院和老年的子女发生的一些矛盾和冲突。而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当前法律规范的亟待完善。
郝麦收教授说,变相遗弃现象有四违行为,即违约、违法、违情、违德。首先是违反了双方的合约,其次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第三是违反正常的亲情,再有就是违德,除了法律的维系,最重要的是道德的维系,人与人之间一定要建立道德,比如父代和子代要建立互爱的道德,机构和老人之间、和子女之间要建立互信的道德,建立一个互容的、互相交流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会有发展的。
记者截稿时获悉,本案近日将进行公开审理,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记者/刘雁军 摄影/刘雁军)
[编后语]亲情一直都是中华民族最看重的一种情感,俗话说“血浓于水”这句话一语道破了亲情的内在涵义是。亲情是任何力量都无法更改的事实,每个人都有父母、将来也会有孩子。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赡养老人怡养天年乃天经地义,而如今,却需要一项法律,一纸合纸来规范,束缚,岂不悲哉!
亲情是不能用任何协议来约束的。亲情不能成为一种交易性的赡养与被赡养关系。尽管一些相关部门调息了一些关于赡养老人的纠纷,但在事情的背后又会是什么样的呢?尽管在当时的情况下儿女们答应了一些条件,但私下又会是怎么样的呢?又有谁能保证以后老人就会幸福?
撰此文藉以呼吁人们能够行动起来,真正关心一下老人们的生活。其实老人是最孤独的,老人并不仅仅需要物质上的生活。他们希望儿女们能从内心关心他们、理解他们。随着社会的一天天进步,中国正向老龄化发展。老人群体成了人们不可忽视的问题,古诗说的好“夕阳无限好”,衷心的期望所有的老人能在灿烂的晚霞中从容的走向生命的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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