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在9月下旬公开审理一起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当庭播放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一盘偷录的录音磁带,并最终采纳了这一录音证据,原告一审获胜。
今年1月8日,原告李先生与被告某医院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原告李先生为被告某医院网站设计程序并负责维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李先生是否按要求完成设计程序、该程序运行是否稳定发生争议,某医院对李先生已按要求完成设计程序以及程序运行稳定的事实予以否认。
李先生从媒体上得知偷录的录音证据在今年4月1日后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后,立即以一盘偷录的他与某医院负责人的电话通话录音磁带作为关键证据将某医院告上法庭。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根据录音磁带中反映的内容及结合本案的其他情况,应认为李先生已尽到程序设计和维护义务。因此,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给付李先生设计及维护费用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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