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投保人突然猝死后,保险公司以其未如实告知有“既往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进行理赔。昨日,南开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败诉,要求其向投保人家属支付2万元保险金和数千元已缴纳的保险费用。
原告徐某、周某某系母女关系,分别是投保人周某的妻子和女儿。1998年6月20日,周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险种为“平安永乐保险”的保险。2001年7月15日,周某因心脏猝死死亡,此时,其已缴纳保险费2360元。周某死亡后,原告徐某依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却拿出“健康、财务告知书”认为周某10年前就发现高血压,而投保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决定。徐某、周某某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述决定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支付保险金2万元及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健康、财务告知书”要求周某如实告知的是投保前5年内的健康状况,但保险公司在拒绝原告的赔偿请求时,所持理由却是周某10年前曾发现高血压,因此拒绝赔偿决定不妥。据此,依法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原告保险金2万元,返还周某已缴保险费2360元及保单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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