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专家:少生孩子就是节省资源
北方网专稿:南开大学经济学系博士生导师郭鸿懋教授认为,对于家庭而言,中国传统的生育观念是“多子多福”,孩子多使父母在精神上获得了满足,孩子成长为劳动力后,可为家庭提供劳务或从事一定的职业劳动,为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而且也为双亲老年或意外情况下提供安全保障。但是从经济学方面来分析,多生一个孩子则要使家庭付出直接和间接两种代价……
妇科专家:过渡晚育、不育对健康不利
北方网专稿:记者从计生部门了解到,近年来天津市妇女生育年龄比10年前普遍推迟,不少青年家庭表示几年内不要孩子。天津市黄河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方霞告诉记者,近年来流产的不要孩子的现象较多,希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再生育的新婚夫妇比例高达70%以上,“先攒钱,再生孩”,通过晚育求得一定经济保障的观念被越来越多的新婚夫妇所接受……
| 去年天津市一年新出生人口比1997年少2.4万 |
新闻事件:新计生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亮相
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基本国策,贯彻执行不仅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繁荣发展,对于夫妻和家庭本身也将受益,为了避免以前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九月一日开始。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这部法规确认了计生工作的依法行政原则,还首次对男性生育权加以认可
新计生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公民可以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相关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此外,“计生法”还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家庭应得的奖励政策
新法还首次对男性生育权加以认可:如果妻子私自堕胎,丈夫将可得到法律的支持。《计生法》还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决定孩子出生与否的权利。
政策制定:新法实施促进人口出生负增长
中国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至今已少生了3亿个孩子,只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进入了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据天津市计生委提供的数字,2000年本市婴儿的出生率为7.98%,而2001年出生率为8.16%,表面上看来,天津市的人口出生率呈增长趋势,但综合多种因素,天津的总和出生率依然保持递减趋势。据市计生委规统处的负责人介绍,天津市在建国以来进入首次人口增长高峰期是在1953年,当时增长速度之快,引起了政府和社会有识之士的极大关注。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干扰,第二次高峰期出现在1962年,这一次由于计划生育工作受阻导致高峰一直持续14年的增长势头。致使后来虽然采取了严格控制的措施,也难以克服其巨大惯性作用的影响,给以后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严重困难。
据市计生委规统处的负责人介绍,一个地区人口状况的变动受社会、经济和人口自身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表现为两种变动。一种是人口自然变动,即由出生和死亡所引起的人口数量的增减;另一种是人口迁移变动,即人口在空间上的移动,从广义上讲,它包括改变定居地点的永久性迁移和暂时性移动,而从狭义上讲,人口迁移只包括改变常住地点的人口移动。人口迁移使人口的地区分布发生变化,人口的迁移变动也被称作人口机械变动,现实所说的人口机械增长便是由狭义上改变户口登记地的人口迁移变动所产生的差值。
据介绍,从1949—1995年,天津市人口增长的总量中有84%是由于人口自然增长而增加的,而只有16%是因人口机械变动所增加,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两者对人口总量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建国初期,由于社会制度的根本改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民生活有了可靠的保障,出现了解放后天津市第一次人口出生的高峰期;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天津以其沿海工业基地和工商业大城市的魅力,吸引了大批外地人口来津,进而形成了迅猛的人口机械增长。这种人口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大幅度的同步增加,带来了全市人口总量的急剧增加。“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干部下放,造成人口迁出量大于迁入量,加之天津在全国率先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出现了人口负增长的非正常情况,如1969年全市总人口甚至比1968年减少了4.29万人。进入80年代,由于50、60年代生育高峰期间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婚育年龄,形成了新的生育高峰,使人口自然增长略有回升,再加上大批知识青年及其子女陆续返城,使全市人口总量每年仍以一定的规模在不断扩大。跨入90年代,天津的人口控制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每年的出生人口基本保持在8—9万人,同时由于人口年龄结构的日趋老化,死亡人口则略有上升,从而使人口自然增长降到了80年代以来的最低水平。
政策浏览:守法夫妻将获奖励免费避孕节育
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了6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制度,这6项制度将从根本上保证这个重要法律的实施,实现我国政府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目标。据了解,天津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已经修订完成,经人大批准后就将正式施行同,新条例将同国家计生法各项规定保持一致
据天津计生委法规处李处长介绍,新法制定的6项制度包括: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计划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不仅仅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事情,而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府机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李处长说,该法对计划生育的奖励和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同时被明确规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门章节规定,对公民晚婚晚育、妇女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国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做出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等。
据李处长介绍,育龄夫妻免费享受的避孕节育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迸发症的诊治等。此外,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家庭应得的奖励政策。凡是晚婚晚育的公民将获得延长婚假和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的具体天数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2天,取节育器休1天,输精管绝育术休7天,单纯输卵管绝育术休21天等,此外政府方面还可以给予物质奖励。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增加产假和护理假,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优先分配住房、安排宅基地、承包土地,优先安排就业以及在养老等方面给以照顾。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奖励措施应由其所在单位执行并落实。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政府应当给以必要的帮助,如增加一定数额的退休金、一次性补助、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
据了解,对于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国家将在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优惠,尤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国家还将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分配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此外,计生法中还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而这些免费服务的经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予以解决,或者通过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根据有关规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的避孕节育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政策解读: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天津无级划分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今年9月1日起,要依法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近日记者从市计生委了解到,对那些不符合计生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新计生法将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形式取代以前的罚款,天津市将不会根据当事人的不同经济实力浮动社会抚养费。
据天津市计生委宣传部的吴处长介绍,以前我们国家都是用罚款的形式处罚那些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当事人,现在新计生法将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形式取代这种罚款。同时,新计生法中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部门也做出了规定,今后街道、乡镇一级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不能征收此费用,而必须由县级以上的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征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些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将上缴国库,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
吴处长表示,日前广东等一些省市根据这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纷纷修订推出了自己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已经修订完成,经人大批准后就将正式施行。天津市的新条例将同国家计生法各项规定保持一致,不会像其他地区那样,根据当事人经济实力的高低制定不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天津市市区和农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大致是相同的。
据吴处长介绍,当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包括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规定、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规定、涉外及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的生育行为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另外,吴处长告诉记者,前一段时间“妻子做流产要经丈夫同意”、“男性也有生育权”等说法都是不科学的,比较片面的。他们只强调了夫妻中一方在计生中的作用,而没有看到夫妻双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是一个整体。其实新计生法中的规定是这样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这么规定是因为,以前计生法规中只强调了女性要在计划生育中承担责任,这样不太科学,所以现在的这部计生法就本着男女平等的原则打破了性别界限,要求男性也要担负计划生育责任,承担结扎等计生义务,但因此而盲目夸大男方的作用也是不适当的。
最后,吴处长还向记者透露了目前移交市人大审批中的天津计生条例关于育龄夫妻生育第二胎或第三胎的有关规定。吴处长说,条例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或双方都有子女的,再婚后可再生育第二胎或第三胎。
政策适用:生不生孩子让法律来解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数男性虽想要孩子却不想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有的即便是因为生育权离婚但也不想声张。男性的生育权明显受冷落。
2000年,天津市河北区居民毕征与妻子结婚。结婚后毕征想早日要个孩子,三口人共享天伦之乐。然而妻子却以双方年龄还小还没玩够为由始终不同意生育,双方经常因此发生争执。2001年3月的一天,妻子打电话告诉他说,自己很不舒服,要回娘家住几天。开始毕征也没在意,以为妻子真是感冒了,还给妻子买了一大堆好吃的东西。
然而一周过去了,妻子的“病”仍没好。后来他才得知,原来妻子背着他做了堕胎手术。毕征觉得妻子的行为让他丧失了作为男人的尊严。一个月后,毕征与妻子离了婚。
居民陈桐介绍,以前他和妻子也因为生育的事情吵嘴,二人的意见不统一。他认为:“目前虽然出台了新的法规,其中规定男性应该享有生育权。但是,是否生育应当是在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情况下,而不能单单用法律的条文去约定是否生育,那样的话,会影响夫妻两人的感情。”
天津市精诚律师事务所的刘学新律师向记者介绍这样一起生育权的案例。与丈夫离婚后带着女儿的盛某一年前嫁给单身的王某。婚后,盛某担心再生孩子丈夫会虐待自己的女儿,便私自堕胎多次。丈夫知道真相后,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当时男性生育权在法律中还是个空白,丈夫也没有意识到生育权的问题。目前向律师咨询如何争取生育权的男性并不多,但是私下里常有男人会问起此事,可一涉及到起诉,他们却都面露难色。一男青年前几天咨询说:“《计生法》管不管我的妻子不给我生孩子?”据刘学新律师讲:“这样的咨询者很多,但至今没有一个立案的,多数是因为这些男性没有勇气或是有争取生育权会让人不好意思、甚至丢脸的错误心态。”
刘学新律师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目前还远远不能从法律上解决男人‘生孩子’和丈夫的生育权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让爱情,让夫妻的沟通来裁决。”很显然,如果夫妻为了生与不生对簿公堂,那么爱情甚至婚姻也该结束了。这也是大多数男人的想法。(北方网记者/刘雁军 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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