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公布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今天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为什么要出台这一规定?
答: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推进,近年来我国保险经营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不断增多,保险领域外汇业务增长迅速,外汇收支活动频繁。与之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能适应保险领域外汇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同时,国内还存在一些违规办理外汇保险的现象,亟待完善相关法规。为规范和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外汇局和保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暂行规定。
问:暂行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暂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外汇局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责分工,统一了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核准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业务资格,对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规范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范围和种类。在外汇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保险经营机构可经营外汇财产险、外汇人身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外汇投资、资信调查和咨询等业务。但对于外汇财产险、外汇人身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限定的投资渠道。
三是规范了保险经营机构的结售付汇管理。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经营账户,用于外汇保险费的收入和支出、外汇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收入和支出等。但保险经营机构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有关费用,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办理支付活动时,须严格按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向境内商业银行提交保险合同等有关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四是规范了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的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强调,经保监会核准具有保险中介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可从事外汇保险中介业务。但保险代理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代收外汇保险费,保险经纪公司可经外汇局批准开立一个外汇专用账户,代客户办理外汇保险项下的收付活动。
问:请介绍一下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政策。
答:暂行规定统一了境内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从事外汇保险活动的管理政策。在市场准入、退出、结售付汇管理等方面,中外资保险公司享受完全同等的待遇。此外,外资保险公司外方股东的经营收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其中人民币收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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