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昨天作出决定,从今年起提高本市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同时对在乡的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和在乡退伍精神病人实行年度定额医疗补助。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包括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还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对特、一等以下伤残等级的在乡老伤残军人,在享受同时期老复员军人的全额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后,再加发本人伤残等级的国家伤残抚恤金标准数额的50%。凡符合在乡老复员军人(不含二等乙级以上在乡老伤残军人)条件者,每年第一季度第二个月由各区县将当年定额医疗补助一次性发放到个人手中;发放时将发放数额、发放时间等一并进行认真填写。集中供养优抚对象中符合定额医疗补助条件的,其定额医疗补助拨供养单位统一使用。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目前为城镇户口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年每人给予医疗补助700元,目前户口在农村者补助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目前为城镇户口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年每人给予医疗补助500元,目前户口在农村的补助400元;抗美援朝时期参加革命目前为城镇户口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年每人给予医疗补助400元,目前户口在农村的补助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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