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记者从丰台法院了解到一起因欠条内容有歧义而引发的官司。由于一时的疏忽,被告张先生体会到了一字万金的含义。
两年前,张先生向朋友高某借了14000元。今年7月,急需用钱的高某要求张先生返还借款,张先生因资金短缺只还了其中1万元。为避免今后出现纠纷,张先生又给高某写了一张欠条:张某借高某人民币14000元,今还欠款4000元。后来,高某吃了几次闭门羹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法院,诉称张某尚欠其余款1万元,请求返还。
接到起诉书后,张先生感到疑惑不解。自己明明只欠4000元,高某为何要求他返还1万元呢?张先生便去咨询。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欠条存在重大歧义。“今还欠款4000元”既可以解释为“今还(归还)欠款4000元”,又可以解释为“今还(尚)欠款4000元”。
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地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从此案来看,张先生应作为用语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解释为归还,那么张先生理应返还高某1万元。
张先生果真输了官司。目前,他已经履行了法院判决,返还高某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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