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国国有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已经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从改革开放之初到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先后对国有企业实行扩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股份制等方面的改革,对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改善和推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在80年代的基础上朝着转换机制、政企分开、制度创新、战略调整的方向迈进。国有企业改革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承包制先行探路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起始于1987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许多企业在第一轮承包期满后,签订了新一轮承包合同。承包制也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发展潜力指标和企业管理指标在内的综合配套的承包指标体系。承包基数也趋于进一步合理化,全国承包基数总水平提高了55%。1990年国家又对234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实行“双向”承包,国家对企业承包能源和主要原材料的供应,企业对国家承包上缴税利、企业发展、企业管理三项指标的合同兑现指标。
股份制逐步展开
随着农村改革向城市改革的扩展,以股份制形式改革国有企业的试点工作也开始展开。1984年4月,国家体改委在常州市召开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股份制应成为城市集体企业和国营小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的一个办法。到2000年,内资股份制工业企业发展到18301家;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内资股份制法人企业发展到4532家,其中批发业有2407家,零售业有1710家,餐饮业有415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996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个数达2343家。到2000年,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制度创新、配套改革的新阶段。1994年国务院决定,选择1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试点。随后,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也确定了一些试点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
“九五”之初的1996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企业个数达2343家。到2000年,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务院确定的及各地选择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共2700户,绝大部分实行了公司制改革。国家统计局调查的2473家试点企业中,已有2016家企业进行了改制,比重为81.5%。在改制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为603家,占改制企业的29.9%;股份有限公司为713家,占35.4%;国有独资公司为700家,占34.7%。列入520户国家重点企业的514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有430户进行了公司制改革,占83.7%。其中282户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初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基本形成。
国有企业战略改组
“九五”期间,我国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培育出了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企业大集团。
1991年,国务院选择了一批大型企业进行企业集团试点。1997年,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抓紧培育大企业和大集团,国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企业扩大到120户。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基础上,重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99年又组建了军工十大集团,有色金属三大集团。2000年,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通信、中国联合通信、中国卫星通信、中国铁道通信5家(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方案组建或重组。
到2001年底,由国务院和省部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中的企业集团共计2710家,企业集团的年末资产总计达128045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年末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集团的93.1%,营业收入占全部企业集团的88.5%。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0亿元及以上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有179家。179家特大型企业集团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有165家。全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已经改制的集团有1994家,改制面为73.6%,其中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有801家,占改制企业的40.2%;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814家,占改制企业的40.8%;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379家,占改制企业的19.0%。
政企分开力度加大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政企分开取得了重大进展,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队伍结构日趋合理,政府职能得到进一步转变。
始于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进行的第四次机构改革。通过这次机构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来的40个减少为29个,各部门的司、局级机构比原来减少200多个。全国省级政府工作机构由平均55个减为40个,平均精简20%左右,人员编制平均精简47%,共减编7.4万人,是历次机构改革精简力度最大的一次。围绕政企、政事分开,还采取了一系列深化改革的措施,如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等。
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富余职工下岗分流,是振兴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稳定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企业人员过多一直是困扰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难题。199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国有企业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容纳企业的下岗职工,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稳定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2001年以后,国有企业将不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与失业逐步并轨。这一工作已经在辽宁省开始试点。
实现三年脱困目标
至2000年底,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已经实现。1997年,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为6599户。到2000年11月,已减少了4391户,占66.5%。
“三年脱困”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特定阶段的攻坚战。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国家加大了企业兼并、破产、关闭“五小”(小高炉、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造纸)等政策的实施力度;出台了债转股、技术改造贴息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至2000年底,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已经实现。这些企业有的实现了扭亏为盈,有些通过关闭破产退出了市场,有的被兼并或进行了改制。
激励约束企业经营者
年薪制作为激励方式之一,“九五”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激励的同时,国家还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的监管。
激励和约束是发挥经营者潜能的重要手段。经过几年的试点后,1997年3月,原劳动部在印发的《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中,明确提出要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推行年薪制。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激励的同时,国家还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一方面,国家对一些重点企业实行了稽察特派员制度,加强了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另一方面,为保证激励和约束的依据的真实性,大部分地区对一些国有企业实行了会计委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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