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网消息: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受伤事故,学校是否应当负赔偿责任?昨日,河东区法院依法对一起此类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学校有管理、注意义务,对学生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判令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费用。据了解,该案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本市法院判决的首起案例。
小强今年10岁,河东区某小学学生。他的父亲作为代理人说,今年4月8日下午课间时,小强突然被同学小华在教室内从背后推倒,致使其右上眼睑皮肤破裂,缝合4针,病休6天,误课30节。因小华家长在承担了部分医药费后,不再承担其他费用,故起诉要求学校和小华共同赔偿其营养费、陪伴费等。庭审中,小强所在小学的领导表示拒不承担此笔费用,他说,学校根据安全工作细则、学校管理制度册等,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这次事故是课间休息时发生的,学校不应负任何责任。被告小华的父亲答辩时说,小强受伤是他和小华互相打逗、推搡造成的,双方都有过错,出事后,他们为小强看病、换药花费了数千元钱,已经尽了力,也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系未成年人,处于学习受教育阶段,学校是学生的主要学习场所,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尽充分管理、注意、教育职责。小强在校发生摔伤事故,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与小华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此次事故的行为人是小华,故小华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学校承担20%的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