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去年市场上出现了“泰达白酒”及“TEDA冰酒”。近日一起刚刚审结的侵权案件却揭开真相:这两种酒不是“泰达”制造,三家制造“泰达白酒”的侵权公司被判赔30万元。
自1996年起,原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TEDA”、“泰达”及“大地(图形)”以单独或组合的形式,向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为商标,并陆续取得在23大类商品上使用的权利。1998年2月,国资公司取得“泰达”文字商标、“大地(图形)+TEDA”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啤酒及制啤酒用原料等商品。2001年4月,国资公司将这一商标使用在天津泰达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泰达啤酒上。
然而,侵权案件中的被告之一天津平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却也拥有“泰达+大地(图形)+TEDA”的商标注册证,其是在2001年4月申请取得的,所不同的是这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液体等商品。2001年12月,平安公司与被告四川泰达酒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单位、被告天津市泰庆科贸有限公司作为经销单位开始生产销售白酒、冰酒,并将“泰达”和“TEDA”分别作为商品名称,摆放在显著位置,与平安公司的注册商标一起使用在瓶贴和包装物上,“TEDA”样式的艺术处理与原告的手法相同。由此形成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三被告在“泰达白酒”和“TEDA冰酒”上对平安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件经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TEDA”、“泰达”及“大地(图形)”不仅是开发区的形象标志,也代表着开发区国有企业的商业信誉,是开发区的无形国有资产。众所周知,“泰达”系列商标已广泛用于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授权使用的企业和商品上,如泰达啤酒、泰达保暖内衣、泰达足球俱乐部等,在本市乃至全国都有相当的知名度。由此可以认定,“泰达”系列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平安公司使用在“泰达白酒”和“TEDA冰酒”上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在中英文字的表达方式及读音、图形样式上完全相同,只字体、字形略有差别。整体上的极其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商标构成近似,那么32类商品和33类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呢?法院认为,判定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应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别。在一般消费者看来,啤酒与白酒、葡萄酒等同属酒类。因此,泰达白酒、TEDA冰酒与泰达啤酒构成类似商品。故三被告构成了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三被告利用附着于原告“泰达”系列商标上的商誉,以及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获取利益,不仅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并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根据以上认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三被告停止使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泰达+大地(图形)+TEDA”商标和“泰达”、“TEDA”商品名称,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销毁侵权的商标标识及“泰达白酒”、“TEDA冰酒”的瓶贴和包装物;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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