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殡仪馆因保管不善将骨灰丢失,而被家属告上法庭,索赔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昨日,南开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殡仪馆向家属支付赔偿金3万元。据了解,殡仪馆以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已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
案件回放
此案的原告共6人,为孙老太和她的5个子女。据他们诉称,1994年孙老太的丈夫白某亡故,其骨灰存放于被告本市某殡仪馆处。但是,由于被告管理混乱,众原告于1996年清明祭祀时,却意外地发现骨灰已丢失,致使他们在此后每年的清明祭奠时均见不到亲人的骨灰,精神受到极大伤害。特别是原告孙老太已年近70岁,知道此事后,受到严重打击,至今卧病在床。为解决此事,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因民事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失6万元。
法庭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就白某的骨灰存放,已形成了保管的法律关系,被告负有保管义务。因被告管理不严,造成骨灰的遗失,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骨灰的存放对众原告来讲,是精神寄托、感情安慰的需要,骨灰的遗失使众原告失去了祭拜的特定物,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精神痛苦,对此,被告应对众原告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关于被告提出因扫墓人数众多,工作人员有限,致使骨灰丢失,应属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该殡仪馆败诉,赔偿原告孙老太等人精神损失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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