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本市物业管理有法可依了。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本市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该《条例》共九章六十四条。与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相比,有很大变化。例如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定价等,过去的管理办法相对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多为行政手段,而新颁布的《条例》则突出了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以上几个方面的责任与义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的确定,做了重大改革,由过去政府物价部门定价改为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这项规定的变动,对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意义。
居住小区存车费收取问题一直是矛盾焦点问题。新推出的《条例》有了明确说法:小区内道路、场地属业主所有,业主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增加维修基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明确,物业管理工作前移至工程开发建设的起始阶段。这一条写进《条例》,将有助于房屋“建、管、售”三个环节的衔接,不仅对提高项目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促进开发企业加强住宅项目的管理,同时,也可减少因物业管理跟进不及时而带来的矛盾纠纷;物业管理的治安责任得到了明确。过去,小区居民发生财产丢失问题,法律部门很难裁定谁是谁非,因为没有明确的责任界定。新推出的《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这意味着,物管人员应该制止而没有制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治安案件发生而没有及时报告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该《条例》用一个章节来明确法律责任。不论业主或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条例都要接受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