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从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了解到,从12月1日起,如果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与房地产商的销售面积不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作约定时,可以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解决。
《条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时,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购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购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购房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购房人。其计算公式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预定面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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