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吉亮:在我们进入21世纪,向文明、法制、民主社会前进的大趋势、大背景下,在高等教育战线上,还出现这种事情,说明了我们的教育管理的滞后,这是一个悲剧。这两名学生没有损害社会,没有损害他人,只是由于一时的不谨慎,不检点,或者是经验不足,出现了损害自己的事情,这已经是悲剧了,这个悲剧学校是有责任的。出现这个悲剧后,学校却以所谓的规章,把他们开除了,剥夺了他们进一步受教育的权利,剥夺了他们进一步发展的权利,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在高学历的社会当中,剥夺了他们的生存权。
-议题二:学生恋爱过程中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的性行为?
吴鸣∶不正当性行为一般指以金钱与性交换为目的,脱离爱情基础的性交易行为,如卖淫嫖娼行为,或者侵害他人利益与有配偶者发生性关系以及违反国家法律、社会伦理道德的性行为。学生在恋爱中发生性行为不应属于不正当性行为。
周伟:学校对学生性行为是否正当的评价标准是什么?道德准则和价值取向是什么?用一种陈旧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来评价,你可以认为是不正当的,但是这种认为是错的。
陈雄飞:人们一般认为,只有婚内性行为才是正当的,应该明确,性与婚姻并不等同。婚姻并不是性的允许,只是性的法律公示。结婚与否,与性的正当与否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我们不能用结婚与否来判断性关系正当与否。
主持人:说到男女未婚同居,人们会想到一个特殊的词——非法同居。某些人会认为:既然是非法,那就是不合法,既然不合法,那就是违法,那就是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就是不正当,“非法同居”其实就是“违法同居”。这种看法是否正确?
陈雄飞: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逻辑上,抑或是在事实上,“非法”都不等同于“违法”。所谓合法,指的是法律所倡导的、法律要保护的,在价值上给予积极评价的;所谓违法,指的是法律所反对的,法律要惩罚的,在价值上给予否定评价的。在“合法”和“违法”的领域之外,还有一块领域,那就是“非法”。“非法”指的是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反对;既不保护也不惩罚;既不赞扬,也不否定。换言之,“非法”与法律无关,法律听之任之。“非法同居”不是合法同居,但这并不是说非法同居就是违法同居,就是法律所反对的、要惩罚的、要给予否定评价的。我们不能用非法同居来推断人的道德、品行,更不能用非法同居来判断性关系正当与否。
-议题三:在这次事件中,学校是否存在教育不得力的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将此事件完全归责于学生,是否合理?
周伟:两名学生出了这种事情,学校是有责任的,就是学校教育不当。本来就是你的教育有过错,你就应该考虑去怎么样弥补,然后使此事得到妥善的解决,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学校作为教育者,要教育学生懂得尊重别人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学校首先就要尊重别人的权利。
吴鸣∶学生怀孕事件,不能完全归责于学生,学校也存在教育不力的问题。
陈新欣:大学时期正处于一个性活跃期,如果没有非常好的引导,想控制性行为的发生是不容易的。从国外的资料来看,初次性行为在很多的国家都是十六七岁,而且他们都是在从小就进行性教育的情况下知情的选择。瑞典的性教育非常成功,在学生7岁时就开始进行性教育,到了中学生的时候,就可以公开谈论使用避孕套的问题,到了16.4岁,他们就有第一次性的关系,但是20岁以下的少女怀孕率几乎没有,社会平均堕胎率才0.6次。我曾经采访过一个22岁的美国留学生,他说他13岁的时候对性就了解了,但是到了18岁才发生第一次性关系。他说,我觉得我自己不成熟、不能承担后果的时候,我可以控制自己。而在中国,很多青少年对性的认识都是稀里糊涂的。本案中的两名大学生的行为说明他们受的性教育太差,无论是老师还是父母,在他们成长过程中,可能都没有对他们进行过这方面的教育。我觉得学校应该负点责任,社会也应该负点责任。
-议题四:学生与学校是何关系?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袁吉亮:在社会的民主法制大背景当中,在社会进入了商品经济的社会中,应该摆正学校和学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学生是主体,民权的主体,学校是为学生服务的,学生是接受教育这个商品的,学校为学生提供各方面的知识。
赵合俊:我认为性还不是隐私权,更主要的是一种性私事。具体到本案,校领导根本没有惩罚的权利,这是个人的事情。学生跟学校首先是一种合同的关系。学生之间发生性行为没有违反合同,所以说学校如此处理是不对的;另外一种是管理的关系,但是学校没有权利在这方面进行管理,从这方面来讲,学校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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