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日前公布了刚刚修订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于12月1日起开始生效,该办法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公民可自愿报名参加价格听证会。
据国家计委有关人士解释,希望参加听证的公民可直接向物价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查符合代表资格的人均有机会获聘成为听证代表。
修订后的《听证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增加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的内容,进一步保证了听证会代表产生方式的公开和民主。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对听证会的监督作用,修订后的《听证办法》增加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的条款,增强了价格决策的透明度。
我国现行的价格听证制度是去年7月2日发布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这一办法,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推动了政府价格管理行政决策机制的创新,对价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产生了积极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召开了一系列价格听证会,如铁路、公路价格听证会等,提高了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好评。由于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决策机制改革的新生事物,《暂行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问题。最近,国家计委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暂行办法》做了修订。修订后的《听证办法》分五章,有总则、听证的组织、听证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三十五条。
社会各界人士认为修订后的办法更加科学、民主,程序设计更加完善。有学者指出,听证会代表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听证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在对社会影响较小的价格听证上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这些较之老的办法都有明显进步。
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市场与价格室王学庆主任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科学的听证办法至少要达到如下要求:第一,听证会的代表首先应该是中立的,不应单纯代表消费者,更应是相关领域的行家。第二,听证会应该严格透明、公正,不应该保密。这个透明还包括听证代表必须要掌握充裕的资料,在信息占有上要处于一个相对对称的地位。第三,听证会要有法律效果。听证会上有各种不同的意见,要设计出科学的程序,筛选出多数意见。第四,针对多种意见,要设计出多种方案,不能多种方案混一,这样才能真正科学地反映出多数人的意见。对照权威人士的标准,人们发现新的听证办法仍有需要改进之处。(谢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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