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社会抚养费到底如何征收呢?刚刚获准通过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案)》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修订案规定,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违反有关规定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谎报婴儿死亡的,遗弃、买卖、残害婴儿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节育手术费用自理,女职工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社会抚养费、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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