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人:记者于巍
受访者: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所长杜鹏教授
12月12日开始,北京以社会抚养费取代超生罚款,对违规生育第二胎的公民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3倍到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三胎或以上的、非婚生育子女等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也都被列入征收之列。同时规定如拒缴将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收取社会抚养费是不是北京市的特殊政策?
答: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是北京市独有的政策,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计划生育法》到今年9月1日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浙江、安徽、江苏、湖北、甘肃等省份都按照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自己的征收办法。
问:社会抚养费听起来不像超生罚款那样具有惩戒性,是不是意味着“二胎”被解禁?
答:从根本上讲,收取社会抚养费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有任何的松动。因为超生罚款和征收社会抚养费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上讲是没有区别的,它们都是执行计生政策的有力手段。
问:为什么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它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一种用经济手段制止多生育子女的方法。因为多生育子女实际上就要多占用社会的各种资源,损害了其他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的利益,所以要承担这部分责任,对社会进行补偿。既是为了在经济上限制少数超生的人,同时教育鼓励人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问:社会抚养费和超生罚款有什么不同?
答:社会抚养费强调它是一种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不是行政罚款。以前对于超生罚款的标准、罚款使用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提高了透明度,对于什么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需要缴纳什么样的费用,应该怎样缴纳及社会抚养费的去向等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社会抚养费是法制化的产物,它的好处在于通过法律关系明确了政府和个人之间的责任。从过去的超生罚款到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进步,因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有法可依的,而且无论是1倍、3倍还是10倍,都是透明而合理的,不像以前罚多少都是由执行机关说了算。社会抚养费的去向也被明确为直接上缴国库,过去担心自己的超生罚款不知去向的问题也得以解决。
问: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存在着允许“有钱就可以多生”的意味?
答:从法律本身讲没有这样的意味,因为以前也存在着“有钱的罚不怕,没钱的不怕罚”这样的现象。计划生育政策代表的是最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不是说交钱之后超生就合理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在缴费后仍然要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