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养鱼池的水和地热井的水走同一水渠,今年5月份,80至90摄氏度的热水竟顺着水渠进了养鱼户的鱼池,活蹦乱跳的鱼苗一时间变得半熟。养鱼户因此法庭讨要赔偿。在一审被判赔之后,使用地热水的原审被告又提起上诉,称鱼苗被烫死另有隐情。今天上午,上诉人的立案手续已经履行完毕,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开庭再审此案。
2002年5月10日,本市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与天津市德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准备用德丰公司的地热井进行为期三天的抽水试验。2002年5月11日上午9点半,设计院开始抽水做试验,将出口温度80至90摄氏度的地热水排放到了水渠,直到下午5点半。此次设计院排水使用的水渠与养鱼户刘某所承包的九块鱼池的用水水渠是同一个。据刘某称,设计院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排放了热水,在排水期间,部分地热水流入养鱼池,造成大量鱼苗死亡,故起诉要求设计院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诉讼费用。
案件一审时,被告设计院辩称,他们在供水之前已经堵封了所有的通道,确认无误后才排放地热水,并没有给刘某造成损失,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设计院对自己提出的抗辩理由没能提出任何证据,其工作上存在失误,并确实造成了刘某部分鱼苗死亡,所以设计院应该赔偿刘某损失。最后,一审法院参照市场行情判处设计院给付刘某赔偿款4000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一审后,设计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状中,设计院还提到这样一个情节,刘某是在5月12日上午9点报的警,亲临现场的派出所民警调解的结果是,刘某所称被烫死的鱼苗并不是其鱼池中的鱼苗,而是排水渠中的野生杂鱼,因此设计院不应赔偿其任何经济损失。基于此,设计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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