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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新出台的《天津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中对非法违规出售串换假劣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细则。该《条例》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取的证据或者农民举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对种子生产、贮运、加工、销售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资料,抽取有关样品。凡违反本条例,推广、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种子的推广、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农民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杂交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出售、串换;出售、串换的种子属于假、劣种子的,将予以没收。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除收回所有证件外,将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发现种子行政管理人员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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