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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晚上骑车,竟被路面上一大坑绊倒造成脑部受伤昏迷不醒,由此形成赔偿纠纷。在一审被判责任由双方分担之后,原被告又双双提起上诉。昨天上午,双方的上诉手续都已履行完毕,法院将择日开庭。
去年4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原告吴某骑着自行车,在本市塘沽区三槐路面粉厂东侧马路上由东向西顺行。突然,车轮下猛地一颠,吴某驶出8米多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原来,吴某骑车撞到了路面上自然形成的一个直径60厘米、深10厘米的路坑。后经医院诊断,吴某被摔成重型颅脑损伤,右颞脑挫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吴某在经过开颅血肿清除术后,直至一审诉讼时依然处于昏迷状态。吴某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4万余元。因为治疗费用巨大,吴某诉至法院,其认为被告塘沽区市政工程局管理的道路存在路坑,致使自己摔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开庭时,被告方提出辩论理由:原告摔伤与路面自然形成的路坑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当中,一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当晚出门打水时突然听到一声响动,抬头看见了吴某摔倒。法院认为由证据可以说明,吴某是在骑行过程中撞到障碍物后摔倒的,而摔倒现场只有一个“坑”存在,同时,被告也没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是因其他因素受到损害的,故认定吴某是碰到路坑后摔伤的。被告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应对所管理的道路设施负有及时修复的责任,而被告却疏于管理,所以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原告自己应当注意观察路面及前方障碍等情况,尽到注意避险义务,但原告却骑行速度过快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由此判决,被告承担医疗费1.2万余元,吴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一审后,形成了双上诉。原告上诉认为既然认定人身伤害是由“坑”造成的,那么就应该让市政工程局负全责,同时提出当时自己骑车快慢不好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未尽避险义务的说法不对。而塘沽区市政工程局在上诉意见中称,一则目前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当晚吴某确实是在撞到了自然路坑后摔倒的,二则市政工程局对损害后果既非故意也无过失,没有理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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