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广网报道,中共安徽蚌埠市委针对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制订的《蚌埠市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试行办法》,该办法已正式执行。
《办法》规定,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一是连续三年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为末位(即“一般”等次)单位的主要领导;二是因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三是由于工作失职,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对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处置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群众反映强烈的;五是发生其他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引咎辞职分个人自辞和组织劝辞两种,领导干部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或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个人不得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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