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日前,从工商部门了解到,本市从3月1日起,依照国务院最近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据介绍,该《办法》是一部专门涉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法律文件,在此之前,有关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均散见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且处罚额度均大大低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处罚额度。从3月1日起,凡应持证持照经营而未领取证照的;无须取得许可证即可申领营业执照而未依法申领营业执照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有效期届满但仍在经营的;以及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都被视为无照经营。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其危害性大小分别并处2万元以下,或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行为,没收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原材料等,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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