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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为进一步鼓励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发布了“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通知”。通知规定那些正处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原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并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和个体营业执照的人员可以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
其领取申报程序是:本人申请。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和个体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就、失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经办窗口提出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资格确认。街、镇劳动保障中心首先对失业人员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进行确认,而后为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计算出领取额度,经报请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同意后,再行组织发放;审核批准。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申领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每月5日前随失业保险周转金申请表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期限是: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剩余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领取部分予以保留。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即时终止;各区、县《再就业优惠证》发放部门向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后,应及时在《就、失业证》“就业情况”、“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费记录”内,进行相关的就业情况记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发证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在一次性兑付剩余失业保险金时,收回其《就、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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