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财政局、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文件,对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26项收费优惠。
相关收费优惠指的是,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国家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17项,包括: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本市设立的下列6项收费项目,对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予以定期免收照顾。1、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出租汽车业和长途运输治安联防费。2、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卡(IC)收费。3、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取的联运管理费。4、房管部门收取的非住房交易手续费(租赁部分)、住户交易手续费(租赁部分)。5、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防疫防治收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6、市政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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