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后,引起许多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关注,并就谁说了算、是否可以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为代表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问题咨询,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解答。
问: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如何产生?
答: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依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如果企业未建立工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方面,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双方还应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由职工方的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方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问:协商双方享有哪些权利?
答:协商双方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即有提出协商要求和协商内容的权利;有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全过程并对协商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有要求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有在不损害所代表一方利益的前提下变更协商内容的权利;有参与起草、审核工资协议的权利等。
问:协商代表中是否可以有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
答: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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