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印发《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这是为了推动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减少和清除城市烟草广告,进一步消除烟草广告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误导和影响,保护与增进人民身体健康。
实施办法规定,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在县以上建制市开展。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负责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的认定、管理及协调工作。
实施办法提出了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的认定条件、监测指标和申报与认定管理程序。市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本着自查、自评、自愿申报的原则共同组织这项工作。省级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城市进行督导、复核及认定。获省级无烟草广告城市一年以上,由省级主管部门复核,推荐上报。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负责对各申报城市的材料进行核定、汇总,并报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签审定。符合全国无烟草广告认定条件及监测指标的申报城市,由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称号,每年在全国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一次,以示表彰。
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应依法继续加强对本市控烟及无烟草广告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执法,不定期组织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条件及监测指标》要求,取消“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的称号。(摘自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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