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据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了《关于再审改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指出,再审改判案件应当坚持从严原则,注重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以生效裁判确有必须纠正的司法错误为再审改判的标准,同时应充分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规定》明确要求对于生效裁判应当再审改判的几种情形。一是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罪与非罪认定错误的;刑罚畸轻畸重的;漏判事项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补救的刑事案件。二是错列、漏列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导致错误裁判的;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误裁判的;原判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超越诉请事项作出裁判引起不良社会效果的;诉请事项未作裁判且不能另诉解决或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补救,经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严重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三是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的;对与原判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补救,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的;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或对赔偿问题定性错误,且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行政案件。四是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举证要求,根据新的证据足以改变原裁判的;原判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变造,足以改变原裁判的;原判依据的判决、裁定、行政决定或鉴定结论被撤销或变更的。
《规定》还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被确认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导致枉法裁判的;裁判主文在刑罚或财产数额等方面发现错误,且不能用裁定补正的以及其他应当再审改判的事由作为应当再审改判的情形。
《规定》明确提出,对于生效裁判不应再审改判的几种。一是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引用法律条款存在错误、疏漏,但裁判结果正确或基本正确,且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是生效裁判结果属于自由裁量范围,且没有达到畸轻畸重和显失公正程度或者依法可以另案解决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补救的;三是生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被修改或废止,当事人以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由申请再审(申诉)的;四是案件定性不准确,纠正后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五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知道或应当知道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故意不举证,在申请再审(申诉)时又提出的;六是裁判生效后,检察机关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经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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