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3月28日《京华时报》报道,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作招生引起的纠纷。法院审理查明,人大附小允许中地学校小学部在招生、广告宣传中使用人大附小分校的名称,而回报则为对方每年支付50万元的合作办学经费。协议签订后,中地学校在其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及宣传片中使用了人大附小分校的称谓,但并未按协议支付合作办学经费,故人大附小起诉要求其支付剩余办学经费45万元。法院认定,双方合作办学的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双方欺诈受教育者非法获利的目的,并据此判决协议无效。
看到这样的判决,我们除了对那些已交钱报考了这所谓"名校"的孩子家长们深感同情外,对人大附小所作所为的气愤也是十分自然的。此外,围绕这场官司以及最终判决,还有一些很有意思的相关假设,似乎能帮助人们从更深层次、更多角度上来认识。
假设一,如果不是合作双方中的一方违约,人大附小肯定不会捅出这桩交易,学生家长肯定是还要被蒙在鼓里。如今,各种各样的社会欺诈实在太多,百姓防不胜防。抓住人们为孩子上学不惜血本、追逐名校的心理,一些名校渐渐把持不住自己,总是期望以"卖名"等手段,为自己来个无本万利。可他们想不到,联手坑人的合作,本身就是非法的,合作伙伴也极具不稳定性。何不脚踏实地,实实在在地依靠提高办学质量、合法扩大办学规模的方式,争取发展机会呢?
假设二,如果人大附小能够认识到双方的合约从签订之初就是非法的,他们还会不会因对方的违约而上告?而他们为此走上原告席,是不是说明他们对此事的是非观念从一开始就很模糊。双方合作开办分校,既是一种经济行为,肯定也有着不少行业规定。虽然法院认定双方的合作是非法的,但我并不认为人大附小的行为就一定是自觉违法。人大附小与别人搞这么大一个合作项目,总该有一个咨询论证过程吧?如果真的履行了这个程序,我想总不致于出现手持一份无效合同,再去告合作伙伴违约这样的笑话。
假设三,如果有关部门对开办分校有着十分明确的政策法规,而且有着十分周到的主动服务,这样的无效合同是不是能够避免签订?人大附小与别的学校合办分校,类似区教育局这样的主管部门是否知道?在签订无效合同的前前后后,主管部门对此是不是进行了把关?该怎样进行把关?主管部门是否也应该通过此事进行反思呢?
开办分校,是名校利用资源发展自身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只有在管理、师资配备、教学条件等各个方面符合标准,才能名副其实。如果只是打着"名校"的牌子,欺骗受教育者,只能遭社会唾骂,砸自己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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