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专稿:近年来,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天津国企改革基本实现了三年脱困的目标现已真正进入核心攻坚阶段。但是,中国在加入WTO后,国企深化改革发展的道路也受到新的更加严峻的挑战,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责权不清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关系,是国有企业机制不活、国有资本运作效率低,甚至国有资本流失的重要原因。近日,本网记者就天津国企改革如何走好下一步的问题专访了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李维安教授。
采访中,李维安教授首先对国企改革目前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剖析。他说,国企改革的路子能否走好首先要看政企的关系如何处理。政府管政府的事,企业管企业的事,政府不要替企业作出决策,从而政府也不对企业的决策负责,这一点是国企改革的出发点,如果政府代替企业做出决策,必然要对企业的决策承担结果,最终,企业还是要依靠政府。此外,天津的国企改革不能光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因为今后天津的经济发展中非国有企业将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天津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有强大的对手,把目光放在对手身上。从全国发展态势来看,发展中小企业和私营个体经济已经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头戏,因此,国企改革中也可应适当地导入民营企业中灵活的经营机制。
对于天津国企改革下一步的主要任务,李维安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原则上很难成为以企业赢利为目标的合格股东,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股份制,通过引入新的投资者,改变企业所有者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在此过程中必须下大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国有企业改制的虽然不少,但真正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不多。
李维安说,公司治理原则作为指导企业公司治理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制定公司治理原则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日益增多,不仅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则,像印度、巴基斯坦等众多发展中国家,也结合本国实际,制定了指导本国公司进行有效治理的公司治理原则。
他说,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构筑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已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但是,目前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对公司治理机制有法律保障作用的公司法,明显滞后于企业发展的需要。仅靠这样的法规制度,在快速变化的经济实践中,很难有效改善公司治理,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制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已成当务之急。
他说,近年来,伴随国企改革的实践,在公司治理研究上,经济学者们正在提出或探索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或“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公司治理理论;法学学者们则在研究和探讨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公司法的修改。然而,企业改革实践最需要的公司治理实务仍是一个空白。他提醒说,目前国内的公司治理研究大多基于分权与制衡而停留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上,较多地注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营者之间制衡关系,仅仅把公司治理作为“三会”的治理结构来研究和实践,有可能会出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的新的“空洞化”结局,甚至有可能导致国企改革的倒退。因为只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难以解决现实中公司治理的一系列问题。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保证企业的决策科学和提高公司业绩,权力制衡只是手段,有效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若干具体的超越结构的治理机制。公司治理不仅仅是“静态”的治理结构,还包括“动态”的运作机制,这种治理机制因股东类型、行业特性的不同而千姿百态。衡量其有效与否的标准是惟一的,就是能否实现企业的决策科学。
他说,公司治理原则中,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和行使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的董事会相对于外部市场的作用,更具超前性和主动性,在公司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日益重要。今后董事会的改革与建设将成为公司治理原则的核心主题。同时,他认为,被称做治理文化的公司的经营、宗旨、理念、组织氛围、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等等非正式制度也影响着公司治理的效率,其建设势在必行。
李维安表示,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效。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下一步国企改革的重点,即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要进一步推进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把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结合起来,以此解决国有股东缺位问题。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这是保障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如果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其他非国有股东或许可以将股份一卖了之,但国有股东则将面临“不干预则权益受损,干预则可能使改革退回原地”的尴尬局面,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努力赴之东流。(北方网记者/刘雁军 摄影/梁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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