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从工商河北分局和河北区消费者协会了解到,今年第一季度有关房屋类的投诉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3.5%,其中有不少是涉及“定金”、“订金”、“押金”等方面的投诉,尽管投诉者都自恃理由充足,但有相当一部分人却无法获得法律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据了解,开发商或中介公司在推介、出售房屋时,往往要求购房人先签订一份认购书或购房契约之类的协议,这类协议多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文本,有的关键条款对购房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者在销售人员积极“推荐”下交“定金”便丧失了主动权,容易被商家或中介部门所制约。一旦发生纠纷,房地产商便扣下购房者的定金,拒不退款。家住河北区的王先生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在交定金前开发商满口答应今后只需交齐二者商定的总房款即可,无需再交任何费用。王先生听后便高兴地签了房屋定购协议书。待王先生拿着房款交费时,开发商却称还要缴纳其它一些费用,王先生对此甚是不解。工商、消协部门认为,依据《消法》规定,这类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是无效的。消费者遇到这类格式合同要慎签。
消协的有关人士特别提醒消费者,要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凡以“定金”担保的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都要受到“定金罚则”的制裁。而“订金”、“押金”等则是经营者收取预付款时自立的名目,均不在“定金”的范畴。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要有风险意识,必要时应请专家和律师指导买房。此外,一般的认购书、购房合同只是房地产商和中介机构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其中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与对方协商的结果写入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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