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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发生在天津河北区某银行的“12·17银行抢劫案”,经河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7日依法宣判,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千元。
董某,河东区人。前些年,他从原单位离开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去年和妻子离婚后,他做小买卖几次蚀本,将离婚时分到的7千多元钱全部赔光。
2002年12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董某携带一装有方砖的塑料编织袋和他原来在饭店工作时用的刻花小刀,来到河北区某公寓底商的一银行储蓄所实施抢劫。当他走进储蓄所时,看到正有两名女储户在办理储蓄业务,就突然上前用刀挟持其中的女储户胡某,威胁柜台内的储蓄员拿钱出来。储蓄员趁他不备机智地按动了报警器。董某见储蓄员不配合拿钱,便用装有砖头的袋子猛砸柜台上的玻璃,企图强行进入柜台实施抢劫。然而,砖头和编织袋都被砸烂,玻璃却只被砸出裂纹。当预感到大势已去时,董某一反常态,坐在银行营业厅大口地喝起水来,民警接到报警赶来后,董某丝毫没有反抗,即被押入警车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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