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房管局制定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补充规定》从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该《补充规定》对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据了解,这次对房地产抵押登记政策调整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拓宽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范围;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开了抵押变更登记业务;三是根据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要求取消了一些限制。
拓宽房地产抵押登记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由原来的只为借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改为为金融机构开展各项业务提供抵押登记,如承兑汇票、综合授信合同等都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二、为企业之间、个人之间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各项经济活动提供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如:为代理合同、赊销合同等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以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办抵押变更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人的变化,抵押人的更名,抵押物的调整以及抵押金额、抵押期期限调整等内容。
这次抵押政策调整取消的限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对主合同的限制。原来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中,登记机关把主合同限定为借款合同,使得一些主合同以外的金融业务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影响了贷款的规模。取消对主合同限制后,银行可以开展各类经营品种,登记机关都能为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二是取消了对抵押登记期限的规定。原来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在“抵押期限”问题上,登记机关、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理解不一致,造成工作不便,取消抵押期限后,将减少矛盾,避免纠纷。三是取消了期房变现房后换证的规定。原来进行期房抵押,抵押权人领取《抵押权证明书》后,期房转为现房的,抵押权人要换《他项权证》。现规定《抵押证明书》不换《他项权证》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