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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迟迟难断 5大焦点交锋“串子案”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4-28 10:38
 

 

  昨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备受关注的通化“串子”事件,二审于昨日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判厅公开审理。8时40分,法院审理赵盛强、宫克夫妇与通化市人民医院侵权纠纷一案;13时30分,审理了赵达与通化市人民医院侵权纠纷一案。案件当事方之一的赵盛强及宫克夫妇除亲自出席自己的诉讼案件外,还以旁听者的身份,参加了儿子赵达的诉讼。由于双方均提出上诉,昨日坐在审判长两旁的均是上诉方。法院当庭并未对赵家的两起案件做出判决。

  新闻现场

  媒体记者和热心群众“蜂拥而至”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可早8时刚过,该法院的审判庭前就已经云集了来自国内的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同时,一些关心此事的群众也早早来到了审判庭外,等候庭审的开始。

  截至庭审开始时,至少有30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同行赶来参加庭审,其中中央电视台就专程派出了两个报道组。

  为了有效地组织庭审秩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充分的准备,给前来参加庭审的记者和旁听群众发放旁听证,所有人员必须持证入内。即使是这样,审判庭大门打开的时候,门外也排起了长龙,入场组织工作足足进行了十几分钟。

  庭审直击

  焦点一: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当日上午8时40分,赵盛强夫妇出庭参加庭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来自于天津的两位律师;通化市人民医院除由代理律师出庭外,还有一位郭姓副书记出庭参加庭审。

  庭审开始后,双方首先就该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展开了激烈辩论。赵盛强、宫克代理律师认为:赵盛强、宫克的民事权力受法律保护。虽然他们受侵害时间已超过20年,但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0年,超过20年的不受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何为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诉讼的可以延长。本案就适用这种客观障碍的特殊情况。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督促权力人及时行使诉权,但本案二当事人在20年内并不知道权力受到侵害,那么就无从谈起及时行使诉权的问题。

  通化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认为:据法庭调查宫克是在1981年于通化市人民医院分娩后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而造成亲子被抱错,于2002年4月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二原告起诉距串子事件的发生有21年,超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有规定,权力人从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贯彻落实《民法通则》规定当中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是“客观障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我国民法学家江平在其编写的教材当中,关于“客观障碍”有明确的解释,并举了例子。除此之外,不属“客观障碍”。原告所提出的20年以前不知道自己的亲生子被抱错这一客观理由来认定是“客观障碍”与国家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违背。

  焦点二:抚养还是收养

  赵盛强、宫克代理律师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赵盛强、宫克与赵达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按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赵达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另外赵盛强、宫克也不同时具备《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此外,《收养法》还明确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而本案中是由于通化市人民医院侵权所致,并非是赵盛强、宫克自愿。由于上述侵权使赵、宫夫妇二人错误地将赵达视为他们的亲生子21年。这样的抚养是基于意外,是基于医院的错误。本案不能认定为事实的收养。赵盛强、宫克与赵达之间是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赵盛强、宫克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一个概念,即事实上的抚养不等于事实上的收养。如果说赵盛强夫妇与赵达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通化市人民医院就理应赔偿赵家抚育赵达的费用。抚育费用的具体金额应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

  通化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则认为,《收养法》是1991年通过的,而赵达的收养是在1981年,从有关司法解释不难看出与赵达的收养关系适用《收养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赵、宫夫妇抚养赵达是从通化市人民医院抱的,由于客观至今没有查明原因导致了赵、宫亲生子被抱走的客观事实。事实上,赵、宫夫妇所取得收养子赵达也是从通化市人民医院取得的,赵、宫夫妇与赵达之间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是由于赵达的亲生父母至今没有找到。因此代理人认为,赵、宫夫妇现抚养赵达双方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赵、宫夫妇要求通化市人民医院承担抚养费缺少事实依据。

  赵盛强、宫克代理律师反驳说,如果通化市人民医院是送养人的说法成立的话,那么,所有由该医院出生的孩子,在没有与自己父母确定血缘关系时,岂不是都成了收养关系?

  焦点三:医院是否该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赵盛强、宫克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判赔赵盛强与宫克精神抚慰金各5万元不当。他们夫妇二人得知赵达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后,宫克遭到丈夫无端指责。作为人妻的宫克在真相未明的情况下,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宫克为了不影响赵达的学业,想方设法去寻找自己的亲生子。在亲子鉴定后,宫克面临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原属于赵达一个人的家,又多了一个。当赵达与孙超两个孩子同时出现时,让宫克如何来对待两个孩子?因为可能由于自己的一点点不小心就会伤害到两个孩子,这些事让宫克左右为难。自从宫克当上母亲后,就将全部心血用在抚养教育赵达身上,21年后,却突然得知自己苦心竭虑抚养的孩子竟然和自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赵家夫妇为此遭到的打击和伤害尤其严重。法庭对二人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数额应合理区别对待。

  通化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认为:二原告要求医院共承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缺少法律根据,有悖于法律规定。

  焦点四: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不该给

  下午1时30分,赵达诉通化市人民医院侵权案二审开庭审理。赵达并未到庭。赵达的母亲宫克告诉记者,赵达没有参加庭审有两种理由:第一,22日赵达所在的学校考试,不能缺席;第二,因为赵达在参加一审的庭审后,受到的打击太大了,足足过了半年的时间还没有恢复状况。

  就赵达索要的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庭是否应予支持,双方发生了碰撞。

  赵达的辩护律师张振元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所支持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偏低,理由是由于通化市人民医院的失误致使直至今天赵达仍然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而且赵达极有可能一生都无法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这样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

  医院的代理律师认为,赵达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法庭不应支持。

  焦点五:通化市人民医院是否该承担今后的寻亲费用

  二审中,赵达的代理人还另外为赵达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通化市人民医院承担赵达今后的寻亲费用,并希望此项请求能与通化市人民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如达不成协议,赵达及代理人将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其代理人讲,之所以提出这项请求,是因为通化市人民医院的侵权行为侵害了上诉人赵达的亲权和监护权,致使赵达至今仍未找到亲生父母,因此通化市人民医院理应承担继续寻找亲生父母的费用。赵达有寻找亲生父母的权利,在寻找亲生父母的过程当中必定会发生费用,而这一切都是由通化市人民医院的侵权行为所致,所以这笔费用理应由通化市人民医院承担。

  针对这项诉讼请求,通化市人民医院认为该主张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诉讼实效,且在此之前,通化市人民政府已先后组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原告的亲生父母的下落组织过专门的寻找,到目前为止,由于客观上长达20年之久,致使其亲生父母至今没有下落,代理人认为这项请求涉及到本案的诉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鉴于双方就此问题意见相差悬殊,主审法官宣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赵达可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另行告诉。

  新闻背景

  通化“串子事件”回顾

  2002年4月,就读于吉林大学的通化市民赵达响应学校的号召,进行了义务献血。可是血型的化验结果出来后,让赵达一家人大吃一惊——他的血型与自己的父亲赵盛强、母亲宫克的血型都不相符!一家3口再次进行了检查,结果再次确认了谁都不愿出现的结果——赵达不是他们的亲生儿子。

  宫克四处追查,终于发现同住在通化市的孙华东、李爱野夫妇的儿子孙超是赵家夫妇的孩子,而赵达既不是赵家的亲生儿子,也不是孙家的亲生儿子。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地址,他们查明赵达出生当日1981年10月29日在通化市人民医院出生了8个男孩。

  此事经媒体披露以后,通化市政府特地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调查此事。

  2002年5月,饱受串子之痛煎熬的赵孙两家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2002年6月28日,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正式受理赵、孙两家起诉通化市人民医院的案件。

  12月5日至7日,“通化串子案”在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赵、孙两个“家庭”共6名原告以侵权为由起诉通化市人民医院。赵、孙两家要求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20多年来孩子的抚养费、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和寻找孩子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共计索赔360多万元。

  12月18日上午,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对“串子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两个“家庭”六名原告共50余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2002年12月27日,通化市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方通化市人民医院认为,“串子”案的侵权事实发生在1981年10月29日之后,而二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02年6月17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二原告主张权利请求已超过20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原审判决通化市人民医院给付赵盛强夫妇4.5万元寻子费用适用法律不当,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分别给付孙华东夫妇每人5万元的精神损失抚慰金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违背,缺少法律依据。

  2003年1月6日,赵、孙两家也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赵盛强夫妇、孙华东夫妇均对判决结果不服。

  赵盛强本人在诉讼请求中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宫克本人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则不变。赵达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有所提高,要求支付为赵达寻找亲生父母的费用不变。

  最新进展

  两起案件将择日依法判决

  上午开庭最后,审判长说:“本案事实已查清,是非责任已经明确。”他说,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庭问赵盛强夫妇是否同意调解,宫克说:“如果医院有诚意,可以调解。”而医院方面说:“可以调解。”当法官调解开始后,宫克提出:“维持原来的诉讼请求。”而医院方面表示对赵家的诉讼请求分歧较大。最后法庭调解不成。审判长当庭宣布该案将择日依法判决。

  下午开庭双方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举证、质证及辩论后,由于就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最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另据悉,今日8时30分将审理孙华东、李爱野夫妇与通化市人民医院侵权纠纷一案;13时30分审理孙超与通化市人民医院侵权纠纷一案。孙超由于学业关系今日将不出庭,由孙华东与李爱野夫妇代其出庭。

稿源 辽沈晚报 编辑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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