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原告小齐与被告小刚(均为化名)都是未成年人,而且是同一小学的学生,因为350元的债务纠纷,双方走上法庭。近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定小刚的父亲偿还小齐350元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一学校学生。被告小刚在借据中写明,小刚于2002年10月4日向小齐借350元,定于10月26日归还,钱数当面还清,字据当面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