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4.28)从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管理办法于5月1日起在天津正式实施。从2003年5月1日起,销售者在销售计量器具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备案。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规定所销售的计量器具必须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和符合计量器具定义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产品,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销售者不得销售证、照不全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保证所售计量器具产品的计量准确度符合要求。
质监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并颁发《天津市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质监部门将在每年的3月份对所颁发的《天津市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在《天津市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上加盖确认公章,证书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一个月,计量器具销售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换证。凡未经备案销售计量器具的,质监部门将依据《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所售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除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产品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还要将该计量器具产品清除出天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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